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第1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第2题:
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要素有()
第3题:
试论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主要内容
1、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的流派,边沁是倡导者而奥斯丁是真正的奠基者1861年出版了《法理学讲义》的著作。奥斯丁完善了边沁的法律命令说。
2、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是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而言,命令首先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了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或不去做某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你以一种邪恶莅临我处”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义务的含义。命令是和责任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命令。命令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是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是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奥斯丁提出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概念,法律和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在这里优势者是指强权者。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着例外。
(1)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
(2)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
(3)非完善的法律和非完善义务的法律。另外还有存在表面上不具有,但是实际上是命令的法律: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习惯法是“法律是一种命令”的例外。4、奥斯丁法律的定义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第一,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
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由主权命令而产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的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第4题:
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第5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第6题:
第7题:
最早明确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
第8题:
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
奥斯丁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总的观点,集中表现在他强调法理学应当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以实在法所涉及的范围为研究范围,特别是以成熟的实在法法的体系中所蕴涵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等为研究对象和范围。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地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他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提供一种奠基性的学说,为学科的法理学贡献一个初始化的架构。
第9题:
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第10题: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