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题目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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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第2题:

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要素有()

  • A、命令
  • B、主权
  • C、法律责任
  • D、法律制裁
  • E、法律强制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试论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的流派,边沁是倡导者而奥斯丁是真正的奠基者1861年出版了《法理学讲义》的著作。奥斯丁完善了边沁的法律命令说。
2、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是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而言,命令首先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了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或不去做某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你以一种邪恶莅临我处”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义务的含义。命令是和责任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命令。命令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是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是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奥斯丁提出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概念,法律和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在这里优势者是指强权者。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着例外。
(1)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
(2)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
(3)非完善的法律和非完善义务的法律。另外还有存在表面上不具有,但是实际上是命令的法律: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习惯法是“法律是一种命令”的例外。4、奥斯丁法律的定义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
第一,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
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由主权命令而产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的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第4题:

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 B、詹姆斯·密尔
  • C、奥斯丁
  • D、边沁

正确答案:D

第5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正确答案: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第6题:

简述数学思想方法的分类。


答案:
解析:
数学思想方法可从以下四个层次认识:(1)基本的和重大的数学思想方法,包括数理逻辑方法、几何方法、微积分方法、概率统计方法、模糊数学方法、拓扑方法、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方法等;(2)与一般科学方法相应的数学思想方法,包括观察与实验、类比联想、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3)数学中的特有方法,如数学等价、数学表示、公理化、关系映射反演、数形转换等;(4)中学数学中的解题方法或技巧,如十字相乘法、配方法、待定系数法、换元法等。

第7题:

最早明确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

  • A、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 B、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
  • C、奥斯丁《法律学讲义》
  • D、边沁《法律概要》

正确答案:D

第8题:

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


参考答案:

奥斯丁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总的观点,集中表现在他强调法理学应当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以实在法所涉及的范围为研究范围,特别是以成熟的实在法法的体系中所蕴涵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等为研究对象和范围。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地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他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提供一种奠基性的学说,为学科的法理学贡献一个初始化的架构。


第9题:

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正确答案:(1)奥斯丁以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地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之为“法律命令说”
(2)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
(4)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和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第10题: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


正确答案:(1)上帝之法。
(2)实在法。
(3)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
(4)比喻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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