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第1题:
简述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第2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3题: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4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5题:
简述要约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第6题: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第7题:
简述商业秘密概念与构成基本条件。
第8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第9题:
简述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原则、条件与补偿类型。
生态补偿概念: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持续为人类提供资源环境功能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激励和约束一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的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的原则:
(1)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
(2)贯彻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组织原则。
(3)运用从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操作原则。
(4)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
9生态标记概念
生态标记主要指对生态环境友好型的产品进行标记,如生态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认证与销售。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