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5月5日签发支票一份给收款人乙,乙背书给丙。丙于2

题目

甲于2009年5月5日签发支票一份给收款人乙,乙背书给丙。丙于2009年5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系空头支票。丙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最迟应在()

  • A、2009年6月12日前
  • B、2009年11月5日前
  • C、2009年11月12日前
  • D、2010年5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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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乙。乙提示付款时被拒,则乙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 )。

A.甲

B.丁

C.丙、丁

D.甲、丙、丁


正确答案:A
解析:这是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乙只能向其前手甲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丙、丁行使追索权。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则付款银行可以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3题: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A.设权性

B.要式性

C.无因性

D.文义性


正确答案:C

第4题:

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丙背书给丁,当丁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是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5题:

2007年5月6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7月8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 )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数人和全体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追索。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第6题: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A.设权性

B.要式性

C.无因性

D.文义性


正确答案:C
解析: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5月1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5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在本案中,丙公司于6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第8题:

2004年3月6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5月8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 )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数人和全体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二是,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10题:

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采用技术手段克隆乙公司的支票凭证,然后在该经过技术处理的支票凭证上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支票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承担票据责任
D.丁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D
解析:
《票据法》规定:①票据仁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本题中丙和丁应承担票据责任;②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故甲和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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