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8年国家在保护耕地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题目

2005-2008年国家在保护耕地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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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制度规定包括()。

A. 国家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B.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C.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D. 提高土地利用率


答案:ACD

第2题:

国家对耕地实行统一登记,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耕地的承包期为()。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A、三十年

B、五年

C、七十年


参考答案:A

第3题:

计数标准型抽样检验是( )的抽样检验。

A.只规定对生产方的质量要求而不对使用方的质量保护

B.同时规定对生产方的质量要求和对使用方的质量保护

C.规定对使用方的质量保护而没有规定对生产方的质量要求

D.对生产方的质量要求和对使用方的质量保护均未作出规定


正确答案:B

第4题: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2个方面。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列关于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C.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D.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答案: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6题:

2005-2008年国家在保护耕地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严格保护耕地;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努力培肥地力。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切实防止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行为。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加快实施沃土工程,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继续增加投入,加大力度改造中低产田。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


第7题:

2018-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B、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D、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答案:D
解析:

第8题: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A.生态环境敏感区

B.重点生态功能区

C.生态坏境脆弱区

D.农田耕地区


正确答案:ABC

第9题:

村民张某2019年起承包耕地面积3000平方米。2020年将其中 300平方米用于新建住宅(在规定标准内),其余耕地仍和去年一样使用,即700平方米用于种植药材,2000平方米用于种植水稻。当地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5元 /平方米, 张某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 )元。

A.3750
B.7500
C.12500
D.25000

答案:A
解析: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张某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00× 25× 50%=3750(元)。

第10题: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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