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

题目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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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正确答案: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本题中,唐某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l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故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其与乙公司订立的合网有效,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之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2题:

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某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某参与走私23饮,偷逃应缴税额4800多万元。下列关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的正确认识有( )。

A.陈某、唐某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B.陈某、唐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C.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D.属于单位走私,陈某、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3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4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甲公司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代理

第5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净化机,实质上也是关于净化机的交易,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选项B错误,唐某有甲公司的委托授权,且甲公司未对净化机的单价进行限定,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选项C错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仅仅是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不存在欺诈行为。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故应由唐某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第6题:

三、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正确答案:
 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第7题:

: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某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某参与走私23次,偷逃应缴税额4800多万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A.陈某、唐某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B.陈某、唐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C.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D.属于单位走私,陈某、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8题:

2009年10月4日,李某为丈夫唐某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儿子唐小某。2009年12月,李某与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0年3月,唐某驾车外出旅游车祸身亡。唐小某随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金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因为唐小某不是投保人

B.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时,李某已经与唐某离婚

C.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唐小某是唐某的儿子

D.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李某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唐小某是合法受益人


参考答案:D

第9题:

唐某刚满16岁周岁即被应聘于甲施工单位,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唐某属于未成年人,与甲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B、因为唐某从事的是临时工作,甲施工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C、甲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唐某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D、甲施工单位可以安排唐某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但必须保证安全

答案:C
解析:
2018新教材P147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10题:

案情: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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