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赵新运先生,他们所投资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中一半的失败都是因为什

题目

根据赵新运先生,他们所投资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中一半的失败都是因为什么()?

  • A、资金不足
  • B、学校限制
  • C、团队不稳定
  • D、社会企业排挤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请教马上大学毕业了,什么创业项目好

我是快要毕业的大学生,谁能告诉我现在有什么创业项目?资金不能多咯


两元店是个不错的项目 不信你仔细查查吧 我感觉相当的挣钱 因为我们这有一个两元店生意特别火
我向楼主推荐的创业项目是魔术方面的。

自从春晚后,滞留不前中国的魔术市场,开始向前发展。有份调查报告显示:调查显示,97%的学生和81%的成人愿意花钱购买自己喜欢的魔术产品,50%的人甚至不在乎价格的高低;97%的孩子希望大人送给他们的礼物是魔术或卡通玩物;95%的成人希望家里能摆放一、二种既能装饰、又能变化的魔术饰品;100%的孩子强烈要求大人为自己购买魔法玩具、智力魔术、魔术卡通、魔术气球、恐怖魔术、整蛊玩具等。由此可见,魔术道具的需求是相当的高,而根据目前我国魔术产业的发展现状来看,魔术店的发展还仅仅处于一种起步阶段,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因此,魔术道具必将会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追捧。

在2010年里,不难预测,开一家魔术道具店,无论是实体经营,还是网上销售,必定让各位创业者日进斗金。在销售魔术道具的同时开展一些魔术培训、魔术演出,必然会成为一大热门商机,2010年最新最有市场价值的创业项目,非魔术店莫属。

我知道一个叫阳光巴士创业网的网站,他们那上面好像会提供各种创业方案,你可以去了解下。
个人观点,请楼主参考……
看具体情况啊

第2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C:赵女士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第3题:

请问谁知道康熙的前20个儿子分别叫什麽啊?去每个地方查出来的结果都是不一样。谁有准备的答案啊?还有他们的母亲相对是什麽?


皇长子:胤褆,生母惠妃纳喇氏,康熙十一年生,63岁;
皇次子:胤礽,生母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康熙十三年生,51岁;
皇三子:胤祉,生母荣妃马佳氏,康熙十六年生,56岁;
皇四子:胤禛,生母德妃乌雅氏,康熙十七年生,58岁;
皇五子:胤祺,生母宜妃郭络罗氏,康熙十八年生,54岁;
皇六子:胤祚,生母德妃乌雅氏,康熙十九年生,6岁;
皇七子:胤佑,生母成妃戴佳氏,康熙十九年生,51岁;
皇八子:胤禩,生母良妃卫氏,康熙二十年生,46岁;
皇九子:胤禟,生母宜妃郭络罗氏,康熙二十二年生,44岁;
皇十子:胤(礻我),生母温僖贵妃钮祜禄氏,康熙二十二年生,59岁;
皇十一子:胤禌,生母宜妃郭络罗氏,康熙二十四年生,12岁;
皇十二子:胤祹,生母定嫔万琉哈氏,康熙二十四年生,79岁;
皇十三子:胤祥,生母敏妃章佳氏,康熙二十五年生,45岁;
皇十四子:胤禵生母德妃乌雅氏,康熙二十七年生,68岁;
皇十五子:胤(礻禺)生母密嫔王氏,康熙三十二年生,39岁;
皇十六子:胤禄,生母密嫔王氏,康熙三十四年生,73岁;
皇十七子:胤礼,生母勤嫔陈氏,康熙三十六年生,42岁;
十八子:胤衸,生母密嫔王氏,康熙四十年生,8岁;
皇十九子:胤禝,生母襄嫔高氏,康熙四十一年生,3岁;
皇二十子:胤祎,生母襄嫔高氏,康熙四十五年生,50岁;
康熙帝的子女,在清帝中算是最多的,共有35子、20女。有学者统计,康熙的皇孙共97人。35个儿子中,序齿的有24位,实际上成人(年满16岁)的,只有20位。这20个儿子,是由17个妻子生育的。
这20个皇子中,年龄较长者有15人(20岁以上)。他们是:
大阿哥允祀
二阿哥允礽
三阿哥允祉
四阿哥胤禛
五阿哥允祺
七阿哥允佑
八阿哥允禩
九阿哥允禟
十阿哥允锇
十二阿哥允祹
十三阿哥允祥
十四阿哥允提
十五阿哥允禊
十六阿哥允禄
十七阿哥允礼
注:六阿哥允祓和十一阿哥允祗早殇,其实在二阿哥允礽之前康熙以有五子,只不过其中四子出生没几天就死了,就剩下了大阿哥允祀。
其他七位阿哥依次是
十八阿哥允祠
十九阿哥允祢
二十阿哥允祷
二十一阿哥允禧
二十二阿哥允祧
二十三阿哥允祯
二十四阿哥允禳。

第4题:

张先生因为曾经投资失败,不愿意再接触股票等有风险的产品,连投资顾问推荐的一些保本收益型的产品都不感兴趣,害怕再遭受损失,张先生的这种态度说明了他属于( )投资者。


A.风险偏好型

B.风险中立型

C.风险厌恶型

D.无法判断

答案:C
解析:
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对待风险态度消极,非常注重资金安全,不愿为增加收益而承担风险,极力回避风险。

第5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己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在房产的分割上,赵女士能够分到的财产为()。
A:100万元
B:200万元
C:20万元
D:10万元

答案:C
解析:

第6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第7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上,赵女士可以分得()万元。
A:20
B:35
C:70
D:140

答案:C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第8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正确答案:B

第9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己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C:赵女士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注:该有限责任公司70%的份额为王先生和赵女士共同共有。

答案:D
解析:

第10题:

1940年,著名植物学家()先生创建了国立中正大学生物系。

  • A、赵毅敏
  • B、徐懋庸
  • C、胡先骕
  • D、戴鸣钟

正确答案: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