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开枪杀乙时,发现丙也在乙身边,其不管不顾向乙射击,结果致乙重

题目

甲欲开枪杀乙时,发现丙也在乙身边,其不管不顾向乙射击,结果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B、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 C、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D、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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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

A.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一枪击中乙,致乙死亡 、

B.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逃避不及而葬身火海

C.公务员甲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锏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D. 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之上的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正确答案:D
5.答案: 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解:关于A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此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持刀欲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并被丙射杀,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因果关系中断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中比较抽象的考点。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此时应该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致乙受伤,但发生了丙放火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乙的死亡系由丙的放火行为所致,从而导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不存在因果关系。故 B项错误。关于C项。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导致丙开枪杀死了乙。这一行为其实与甲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关于D项。同样考查的是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可参考本题、B选项,得出正确结论。本案中的甲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第2题:

甲向仇人乙射击,但子弹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B.甲向仇人乙射击,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丙的死亡如存在过失,其行为整体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3题: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B

第4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面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射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被疾驶的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重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此这里的“因”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非所有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如若同时排除甲、乙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我们只需要明确,被害人是如何死亡的,即不是毒发身亡,而是死于枪击,故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5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
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故意伤害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关系。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的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选CD。

第6题: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甲对乙开枪射击未射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射击行为造成丙死亡,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异种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第7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
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 故意伤害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过失致人重伤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犯。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
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
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D。

第8题:

若乙欲转让其出资给丁,甲、丙反对乙向丁转让其出资,则( )。

A.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B.乙不能将出资转让给丁

C.乙的出资应当转让给甲、丙

D.乙可以撤回其出资


正确答案:BC
解析: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但是可以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第9题:

共用题干

猎人甲某日在狩猎区打猎,在其欲射一野兔时,发现猎人乙在对面也欲捕该野兔,虽然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准,但情急之下还是扣动扳机,结果致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不可抗力
B:甲对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C:是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是过失

答案:B
解析:
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

第10题: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
A.曱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击中乙,致乙死亡
B.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逃避不及而葬身火海
C.公务员曱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曱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D.曱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之上的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答案:D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讲解:关于A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持刀欲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 丙发现并被丙射杀,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
关于B项。因果关系中断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中比 较抽象的考点。介人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此时应 该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人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 常的、介人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先行 行为的,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 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 系。本案中的甲致乙受伤,但发生了丙放火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乙的死亡系由丙的放火行 为所致,从而导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不存在因果关系。故B项 错误。
关于C项。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导致丙开枪杀死了乙。这一行为其实与甲没有任 何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关于D项。同样考查的是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可参考本题B选 项,得出正确结论。本案中的甲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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