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恶势力团伙罪”。()
第1题:
刑法第347条第一款如何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2题: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是什么?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3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 )。
A.帮助恐怖活动罪
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C.走私淫秽物品罪
D.洗钱罪
第4题:
《刑法》第()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5题:
第6题:
试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当事人如果因受骗上当而误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实情后及时退出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参加时虽然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了解实情后仍不退出的,就构成本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就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7题:
第8题:
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C、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
D、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第9题: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犯敲诈勒索罪的,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10题: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