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

题目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 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问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沦,正确的是:( )

  •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 B、森林大酒店与与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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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A.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考点】工资制度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

第2题:

要求厨师从12种主料中挑选出2种、从13种配料中挑选出3种来烹饪某道菜肴,烹饪的方式共有7种,那么该厨师最多可以做出多少道不一样的佳肴?

A131204 B132132

C130468 D133456


正确答案:B
解析:C(12,2)×C(13,3)×7=132132。(注:具体计算用尾数法)。

第3题:

国家应该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A.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考点]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答案及解析] C。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

第5题:

2009年5月,杨智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青羊宫大酒店做厨师.青羊官大酒店于6月和杨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青羊宫大酒店每月支付杨智工资3000元.杨智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青羊官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杨智,延长试用期期间,杨智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杨智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青羊宫大酒店评理.青羊宫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青羊官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杨智不能搞特殊.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95-97题:

95.有关本案中青羊宫大酒店与杨智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A.青羊宫大酒店与杨智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青羊宫大酒店与杨智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青羊宫大酒店与杨智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95.【答案】C 【考点】 劳动合同的效力【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选项应为C.本题也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9、26、27条的规定.

第6题:

本案中,森林大酒店的错误为下列哪项所述?( )

A.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违法

B.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期满时进行考试

D.以上都是该森林大酒店的错误


正确答案:AB
【考点】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AB两项为森林大酒店的错误。

第7题:

:广告:本厨师培训班有着其他同类培训班所没有的特点,就是除了传授高超的烹饪技艺外,还负责向毕业生提供确实有效的就业咨询。去年进行咨询的本培训班毕业生中,100%都找到了工作。为了在烹饪业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欢迎您加入我们的行列。为了确定该广告的可信性,以下哪个相关问题是必须询问清楚的?( ) Ⅰ 去年有多少毕业生? Ⅱ 去年有多少毕业生进行就业咨询? Ⅲ 上述就业咨询在咨询者找到工作的过程中,究竟起到了多少作用? Ⅳ咨询者找到的工作,是否都属于烹饪行业?

A.Ⅰ、Ⅱ、Ⅲ、Ⅳ

B.Ⅰ、Ⅱ和Ⅲ

C.Ⅱ、Ⅲ、Ⅳ

D.Ⅲ、Ⅳ


正确答案:C

广告所强调的特点在于提供确实有效的就业咨询,因此所选择的问题就是与就业咨询的作用有关的,故选C

第8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86~88 题:

2003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

第 86 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考点】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选项应为C。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9、26、27条的规定。

第9题:

:厨师从12种主料中挑出2种,从13种配料中挑选出3种来烹饪某道菜肴,烹饪的方式共有7种,那么该厨师最多可以做出多少道不一样的菜肴?( )

A.131204

B.132132

C.130468

D.133456


正确答案:B
C(12,2)*C(13,3)*7=132132。(注,具体计算用尾数法)

第10题: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题目。


指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放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C。《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罔定期限和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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