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

题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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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市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夜间拦路抢劫案。案发后,该市公安局局长李某亲自坐镇指挥,立即展开侦查活动,案件很快告破,犯罪嫌疑人秦某也被缉拿归案。在侦查过程中,秦某聘请律师谭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谭律师得知李某是本案被害人黄某的姑父,欲提出李某回避的申请。对此,下列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谭律师无权申请李某回避

B.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李某不停止对该案的侦查

C.李某是否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若李某被决定回避,其在回避之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侦查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D
[考点] 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B、C项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故D项错误。

第2题:

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 )

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
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
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
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

答案:B,C
解析: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

第3题:

2004年5月,某市律师协会组织该协会青年律师进行“纪念五四,送法下乡”活动,律师谭某在接到通知之后,以自己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参加,以下关于对谭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有:( )。

A.谭某无过错,律师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谭某有不服从的权利

B.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必须接受行业管理的规定

C.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参加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

D.谭某行为无过错,这种活动完全可以不参加,律师协会没有权利组织律师搞这样的活动


正确答案:BC
「考点」律师在律师行业管理中的会员义务「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74条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是其加入律师协会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国家为了规范律师行为,要求律师必须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其会员,接受其管理,并要遵守规章上的义务,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的义务即为其中一项

第4题:

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
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
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答案:B
解析:
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

第5题: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答案: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选项A错误,谭某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即向M市N区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应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选项B正确,法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以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而非实行一审终审。

第6题:

某村谭某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子双耳先天性失聪,夫妇二人以务农为生,如今年老体弱,生活更加困难。女儿远嫁到外省,因车祸造成下肢截瘫,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谭某的哥哥定居在县城,具有城镇户口,但最近因下岗没有了收入来源。以上不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是()。

A:谭某的儿子
B:谭某夫妇
C:谭某的女儿
D:谭某的哥哥

答案:D
解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7题:

谭芳从小父母双亡,是叔叔谭某将其带大,谭芳工作后和王岸谈朋友,但是谭某坚决反对。后来谭某移民国外,不久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行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岸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属谁?()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岸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岸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5000美金是谭某指定赠与其侄女谭芳的,是属于谭芳的个人财产,虽然财产在婚后才得到,但并不影响其归属。

第8题:

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并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岸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的权属关系如何确定?()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岸共有

C.属于谭芳与王岸夫妻共同财产

D.由抽签确定其归属


参考答案:A

第9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执行的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2)本题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停止执行。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罪犯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犯罪”主要指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高职务的人的犯罪。
(3)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第10题:

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
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
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答案:B
解析:
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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