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

题目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对此,请回答问题。 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项处理是正确的?( )

  • 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 B、不予理睬
  • 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迳行判决
  • 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交通肇事案中,16岁的被害人张某在一审曾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张某的母亲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母亲无权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B.张某母亲的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的生效

C.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D.张某母亲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B
《刑诉解释》第249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
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第250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2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5~46 题: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对此,请回答第(1)、(2)题。

第 45 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故A项正确。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两项正确。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第3题:

某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李某侮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B.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对该案进行调解

C.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的,还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D.张某和李某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还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ABD
69.答案:A、B、D 考点:二审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讲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f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本题选ABD。

第4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5题: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本案中。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李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将王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仅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

第6题:

三、(本题21分)

案情: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事判决宣告后,被害人王某不服判决,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若被害人王某在二审阶段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李某突然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本题21分)
参考答案:
1.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如不服判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
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7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8题:

李某是某公司职员,李某在公司加班时,被其主管张某强奸,在法院审理张某的刑事责任时,李某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对于因张某强奸而住院花费的费用和误工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李某可以因强奸而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李某不能对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李某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正确答案:AC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刑诉解释》第88、89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请求精神赔偿。

第9题: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试大收集整理


正确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10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B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