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投资的标的物,能否行使优先权,如何行使?

题目

省、市投资的标的物,能否行使优先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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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安机关在行使紧急优先权时,对于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 )


正确答案:×

第2题:

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A、省、自治区、直辖市

B、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省、县、乡

D、省、市、县、乡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欠乙40万元的债务,丙欠甲80万元的债务,甲在对丙的债权到期后,一直没有行使该债权,致使其无力偿还对乙的债务。问:(1)乙能否行使甲的权利?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为什么?(3)乙的权利行使范围如何?


参考答案:(1)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甲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乙造成了损害,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的债权,促使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
(2)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而乙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只能要求丙向甲履行义务。
(3)乙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40万元的债权为限。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甲承担。

第4题:

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辛能行使抵押权,因为辛享有合法的抵押权,符合抵押权的行使要件。但抵押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5题:

乙公司能否行使取回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本题中,A楼房的所有权始终未变更,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

第6题: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B.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明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既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

D.承包人只能通过书面致函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答案A

第7题:

股东拥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后,其处理权利的方式不正确的有()

A、行使优先权

B、放弃这一权利

C、在任其过期失效后,可以申请再次行使优先权

D、转让优先认股权


参考答案:C

第8题:

以下情形将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是:( )。

A.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受让人申请法院公告之日满30天没有行使权利

B.船舶灭失

C.具有海事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半年不行使

D.船舶经法院强行拍卖


正确答案:BD
 【考点】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6、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除此而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该l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本题选BD。

第9题:

承建商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权利?如何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
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10题:

《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 )年不行使,权利消灭。


参考答案:A
《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①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②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③船舶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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