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自建的老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办理过户时间为2016年5月以后,如果以后再销售或者租赁,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办理?
第1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的征收率计税。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第2题:
房地产企业将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租出,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60%和40%的比例抵扣?
第3题:
第4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第5题: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针对不动产没有取得房产证情况,对于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对于非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转让合同上的不动产转让时间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
第6题:
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将建好的房屋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计算公式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否减除该部分面积?
第7题:
建筑企业有不同老项目,是否可以分开选择计税方法?
第8题:
第9题:
企业将租入的不动产(营改增前取得的)再转租出去,转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吗?
第10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