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题目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题:

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谁来处罚?


正确答案: 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业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环节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关键。如2005年11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生产范围、技术标准、产品原料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有下列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惩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下面对上述6种行为分别进行解释。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应受处罚的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同,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也不相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及危险性,国家标准将烟花爆竹分为四级,其中A级产品(适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对生产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只有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企业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范围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在核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内进行生产。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还属于超能力生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为了保障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首先,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其关于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如果其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在本项规定之列。其次,只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可依据本项规定予以处罚,并非指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够根据本项予以处罚。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在生产环节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属于危险工序。加强对危险工序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的管理。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危险工序的作业,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是,再好的规范也需要人来操作,如果操作的人员不具备必要的素质,那么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雇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应当给予处罚。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
(2)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3)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被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据此,本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规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明知有关人员未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情况下仍录用其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则说明其明知故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置生产安全于不顾,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作为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对生产原料的质量和用量有着较严格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如果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后果一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没有保证,二是不能起到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作用。劣质的烟花爆竹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如果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将会降低烟花爆竹的稳定性,使烟花爆竹的爆炸性增强,也会使原先针对设定药量的烟花爆竹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失去对称性;而且烟花爆竹的药量不同,对搬运和储存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有关人员仍然按照原定药量的烟花爆竹采用相应的搬运和储存方式,极易引发事故。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非仅仅因为原料的质量或用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主要是因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然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这是本条例规定的主
要着眼点。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应当予以处罚。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是通过燃烧或爆炸体现效果的,如果不让其燃烧或爆炸,那么它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能够达到这一效果的物质。但是,选用有关物质既要能够达到燃烧或者爆炸的效果,又必须使其燃烧或爆炸处于可控状态,只有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燃烧或者爆炸,烟花爆竹才能恰当地体现其价值,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选用生产原料时就要注意相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果过于敏感,可控性差,那么就不能用来生产烟花爆竹。如果生产者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那么这些产品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对此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用上述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燃放说明有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产品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如果企业未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虽然在产品上标注了燃放说明,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要清晰。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性质的程度差异,本条例规定了三个幅度的处罚措施:
1.罚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的力度也应与此相适应。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仍不改正,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针对性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生产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处罚形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得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只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若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否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至关重要。如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尚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也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规定,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上述两种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终止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版权局、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省等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本*部门和地方在进行罚款时可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数额,对于公民规定的数额相对较低,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数额相对较高。例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按照本*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第3题: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A

B



第4题:

运输烟花爆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本条例第四十条限定的为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对于通过其他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不得违法运输。否则,即应给予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都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物品,其运输应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本条例规定,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如: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规定的许可事项。如果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承运人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的,在规定的运输有限期之外从事运输活动的,起始地点与经许可的不一致的,不按照许可的行驶路线行走的,在允许的经停地点之外随意停留的,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或数量与许可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不符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合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证明,也是有关部门检验其运输行为是否合法的凭证。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时,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如果不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则有关部门无法判断该运输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承运人不能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来证明其运输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公安部门即可按照违法运输予以处理。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如果运输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则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作为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等。此外,烟花爆竹的装载还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的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货运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更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则车厢所载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此外,有人乘坐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也会增加烟花爆竹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出于安全考虑,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公安部门明确规定的行驶时速,运输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速行驶。运输车辆如果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即属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在规定的经停地点停留时,应当安排专人看管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这样,既可及时排除可能的外来干扰,以免引发事故,又可及时根据情况对运输车辆自身出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专人”应当是了解所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特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看守的作用。如果所安排的看守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于没有专人看守。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目前,烟花爆竹运输存在着《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一次领证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如果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就应当给予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应是出于收货人自身的可控制的原因。若出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则不应按照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制定规范的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在于给行为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才给予必要的处罚。鉴于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可即时改正,因此对其设置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所以规定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5题:

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题: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除依照“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的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7题: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药量及其所能构成的危险性较高,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技术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数都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如未经许可就从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首先,其燃放活动方案未经审查,安全系数无法确定;其次,有关部门无法针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准备应急预案,作出必要的安排部署,不能将可能的危害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漠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进行处罚。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进行申请就私自从事燃放活动;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私自进行燃放的。
2.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对焰火晚会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安装作业的管理、燃放作业的管理和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组织指挥系统、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安全警戒)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进行具体燃放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如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活动中不遵守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的规定,就不能保证燃放活动的安全,应当依法对有关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本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但是,对于一些重点地域也作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得与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人无论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还是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使用恰当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愉悦精神,又有利于烘托喜庆的气氛。但如果燃放方式不当,则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就应当给予处罚。具体来说,本条例规定的具有危害性的燃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和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对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并不要求构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采用了以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即可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后果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在焰火晚会燃放中,承办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承办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那么主办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停止燃放活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恶意燃放行为。这种恶意燃放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了责令停止燃放之外,应当处以罚款。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般为自然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燃放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8题: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9题: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正确答案: 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10题: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对于该项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但仍然希望通过销售牟利;客观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批发企业除了故意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外,还存在因主观过失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负有把好进货质量关的责任,对于因把关不严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造成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按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于该项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即明知属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而仍然将其销售给零售经营者。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通常情况下是从正常批发渠道之外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一旦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将成为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采购了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就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继续进行销售。如果零售经营者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仍然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A级产品,产品本身危险性较大,对燃放的要求较高,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燃放人员才可燃放。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安全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资格。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从源头上堵住普通消费者获取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途径。如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该项规定,将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意图利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优势来牟取超常利润。因此,对其处罚应以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罚为原则。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分别规定了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同,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也不同,因而对其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批发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确定。
2.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例规定,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非法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于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收入,也应当依法没收。
3.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也相应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终止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采用其他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采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