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

题目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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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张某均有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违法行为,于是共同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处罚,分别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B、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C 、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D、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第2题: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

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

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

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

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参考答案ABC

第3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参考答案:B

第4题:

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2014年)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答案: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第5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第6题: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因邻居纠纷打架,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申请,要求审判长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王某的学生。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被告回避申请,被告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张某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由李某替代张某参加合议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审判长张某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在被告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张某不需要暂停有关审判活动

C、在人民法院复议期间,张某应当暂停有关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经济措施的除外

D、李某参加合议庭之后,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第8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
  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
  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
  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
  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
  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
  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第9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第10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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