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题目

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富勒的代表性观点是()

A.法律权利说

B.法律正义说

C.法律规则说

D.法律事业说


参考答案:D

第2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第3题:

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参考答案:

(1)奥斯丁以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地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之为“法律命令说”
(2)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
(4)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和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第4题: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联系:在法学上,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问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第5题:

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代表人物是新分析法学派的()

A.奥斯丁

B.凯尔森

C.哈特

D.德沃金


参考答案:C

第6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的是()

 

A.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B.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C.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D.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


参考答案:C

第7题:

哈特把法律规则归结为()

A.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结合

B.动态规则与静态规则的结合

C.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D.基本规则与宪法规则的结合


参考答案:C

第8题:

哈特把法律规则分为()与第二性规则。


参考答案:第一性规则

第9题:

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参考答案:哈特认为,法理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这两类规则就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行为和标准方式,它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社会成员都被强制遵守。它是第二性规则依附或辅助的对象。这些规则源于社会的需要,并且用来保证一种满意的生活方式。这些规则的约束力的基础在于大多数人的接受,而且大多数人还对不合作的社会成员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其遵守这些规则。第二性规则指授予权力的规则,它辅助或依附第一性规则。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修改和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决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一个发送的法律制度必须有一套“第二性规则”为承认和执行第一性规则确立一种法定手段,从而由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使第一性规则体制成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因此,第二性规则应该是:第一,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第二,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哈特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第10题:

试述哈特法律规则说。


正确答案:第一性规则是行为和标准方式,它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社会成员都被强制遵守。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修改和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决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第二性规则应该是:
第一,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
第二,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
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即制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制裁,做出权威性的决定。
哈特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是不“法律制度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