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题目

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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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 )

A.13耳曼法学派

B.罗马法学派

C.萨维尼法学派

D.潘德克顿法学派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第2题:

萨维尼的法律发展三阶段包括习惯法、学术法和()

  • A、立法
  • B、判例法
  • C、司法
  • D、衡平法

正确答案:A

第3题:

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参考答案:

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不过他到底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其次,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后,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第4题:

简述法典编纂的条件。


正确答案: 1、在编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势和需要。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来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3、从事法典编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4、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且应有较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编纂程序。

第5题:

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正确答案: (1)提倡一方以自然法学派学者蒂博特为代表。他在1814年出版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认为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要使德国兴盛必须编纂用德语写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统一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条件早已成熟,认为立法是人们理性的产物;
(2)反对一方以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为代表。他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对蒂博特的上述意见进行批评,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主张编纂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必须具备完备的学识,这一条件在当时德国远未具备。他认为法典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过早的立法只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

第6题:

萨维尼的一贯立场是崇尚()。

  • A、习惯法
  • B、自然法
  • C、立法
  • D、法典编纂

正确答案:A

第7题:

关于法典编纂,下列错误的说法是()。

  • A、法典编纂可以由任何国家机关进行
  • B、法典编纂只能有立法机关进行
  • C、法典编纂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也是一项立法工作
  • D、法典编纂不变动原有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D

第8题:

简述萨维尼反对立法和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


参考答案:立法经常对法律产生诸多影响。首先,立法者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可能受国家至上理论的影响。这种立法很容易败坏法律,因此应该尽量少用。其次,立法可以减少法律的模糊性。这里,如果立法忠实于习惯,那么,这种立法就成为真正的法律,体现民族的本来意志。法典要作为唯一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要求法典对可能出现的每一案件作出明确的判断和指示。而法理学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区分主要原理和规则之间密切关系以及准确的程序。从表面上看,司法要由法典加以规定,但是在事实上,它是用法典以外的东西来代替的,这是一种虚妄的现象,是一种最不幸的结果。

第9题:

萨维尼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是()。

  • A、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
  • B、关于法律发展阶段的论述
  • C、关于法律制度的论述
  • D、关于法典编纂的论述

正确答案:A

第10题:

下列关于法典编纂的具体说法,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 A、法典编纂的范围均局限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 B、法典编纂除由官方进行外,还可以由民间学术团体进行
  • C、法典编纂可以增加新的法律内容
  • D、法典编纂具有鲜明的国家立法性质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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