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无杀死丙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题目

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 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甲无杀死丙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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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向仇人乙射击,但子弹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B.甲向仇人乙射击,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丙的死亡如存在过失,其行为整体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2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3题:

甲某、乙某二人鱼塘中的鱼经常被偷,于是二人决定晚上埋伏在鱼塘边抓到小偷揍一顿。果真遇到同村人丙某前来偷鱼,甲、乙二人上前殴打丙,丙亦与二人对打,一时三人扭打做一团。丙将甲某踢入鱼塘,甲某顿时怒从心起,爬上岸后,掏出偷偷带在身上的大匕首,照丙某胸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当即死亡。关于本案:(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不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属于共犯


正确答案:ABD
【考点】部分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过限
【解析】甲某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且造成死亡结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要点在于:共犯成立须具有共犯的故意。乙某仅有伤害的故意,与甲某犯意的性质不同,不构成共犯。

第4题: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在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是主犯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C
解析:
。甲、乙之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乙受甲的委托代甲保管枪支,应成立民法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乙据此有随时将枪支交还给甲的义务,而无防止杀人事件发生的特定义务。甲杀丙,与乙应甲的要求单纯地将枪交还给甲无关,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第6题:

第 45 题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正确答案:AB
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第7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甲乙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的行为巳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巳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 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第8题:

甲、乙未经共谋,偶然同时在某处故意对丙开枪,导致丙死亡。但是,由于子弹身穿,无法找到进行鉴定,因此,丙身上的子弹究竟是甲还是乙发射,无法查明。对甲、乙行为的处理,正确的观点是:( )

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可以将甲、乙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点在于“同时犯”的责任问题。故意杀人,没有导致死亡结果,或者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都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甲乙经过共谋,就应选D。

第9题:

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第10题: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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