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载货船从连云港出发驶往汉堡,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

题目
单选题
一条载货船从连云港出发驶往汉堡,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大阪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汉堡,损失在汉堡进行理算,应适用法律。()
A

中国;

B

日本;

C

德国;

D

第三国。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艘货轮从广州港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 受雷击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被迫雇拖轮将货轮拖至一避难港进行修理,修好后重新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在此次事件中造成的如下几项损失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是下列哪几项?( )

A.72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230箱货物因灭火而受水损

C.雇佣拖轮费用

D.额外增加的燃料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工资


正确答案:BCD
【考点】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解析】A选项不属于共同海损,货物被烧是意外的,没有人为的因素,属于单独海损。B选项是共同海损,l230箱货物因灭火而受水损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并有人为的因素。C选项属于共同海损,将船货拖进避难港是为了共同的安全。D选项也属于共同海损,是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额外支出的燃料及船长和船员的工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项。

第2题:

一载货船货物失火,船长为了扑灭该火实将船搁浅,扑灭火灾后,为将船浮起,抛弃了已失火的货物(失火前为100吨)则,该被抛弃的100吨货为:

A.共同海损损失

B.单独海损损失

C.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C

第3题:

长风号货轮载货从厦门港驶往旧金山,航行途中机舱起火,船长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引海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轮拖回厦门修理。在这起事故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

A、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损失

B、雇用的拖船费用

C、额外增加的船员工资

D、主机被火烧毁的损失

E、被火烧毁的损失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青岛理算适用中国法
B、在青岛理算适用第三国法
C、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法
D、在日本理算适用第三国法

答案:A,C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第5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
D、雇用拖轮费用

答案:B,D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第6题:

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在安德卫普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000吨花生被火烧毁。 2、1500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参考答案:1与3属于单独海损。2、 4、与5属于共同海损。

第7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什么时候起算?()
A、共同海损发生
B、共同海损理算开始
C、理算结束
D、诉讼结束

答案:C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第8题:

一条货船从连云港出发驶往汉堡,在航运途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大阪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汉堡,损失在汉堡进行理算,应适用( )法律

A、中国

B、日本

C、德国

D.第三国


参考答案:C

第9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
D、雇用拖轮费用

答案:A,C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第10题:

某货轮运输一批红木,运输途中船舱意外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货船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烧毁的货物价值共计1万美元,因救火被水浸坏的货物价值共计5000美元。
被水浸坏的5000美元货物损失属于( )。

A.共同海损
B.单独海损
C.实际全损
D.推定全损

答案:A
解析:
共同海损指在海运途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