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

题目
问答题
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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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来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问是否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冯虽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卢的拳击才导致冯某脾脏破裂并死亡。可见,卢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冯死亡,但其这一行为正是在冯某这一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冯某的死亡。
(2)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卢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一特殊体质,冯某的死亡于卢某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2题:

若冯某没有怀孕,则下列关于冯某经济补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冯某无权得到经济补偿 B.冯某有权得到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冯某有权得到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D.冯某有权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D
劳动合同届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满l年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满6个月支付1个月的工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3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反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新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当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当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D

文某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冯某的轿车受损,侵犯了其财产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全部修理费用。由于修理可使冯某的车回复原状,故不用赔偿新车。《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③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文某为侵犯冯某的人格权,无须向冯某赔礼道歉,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

第4题:

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215、224条。

第5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D
文某的行为侵害了冯某的所有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题而言,文某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即可弥补冯某的损失,冯某请求赔偿一辆新车就加重了文某的责任,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A项错误。该轿车是新买的轿车,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即便轿车毁损、灭失,冯某也无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某将冯某的轿车撞坏与冯某失去女朋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冯某不能基于与女友分手内心十分痛苦而要求文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以及对著作权的侵害,本题中文某侵害的是冯某的所有权,不适用赔礼道歉,因此C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第6题:

冯某诉陈某人身伤害一案中,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A.本案的人民陪审员马某当时路过现场,目睹了两人打架的全过程

B.冯某申请法庭传唤目击者之一孙某出庭作证,孙某为聋哑人

C.冯某9岁的儿子目睹了陈某殴打他的父亲

D.黄某是冯某的邻居,也是冯某的委托代理人,欲证明陈某曾扬言要报复冯某


正确答案:BC
BC。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人,A项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和第57条的规定可知BC项正确。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所以D项不应选。

第7题:

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第8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


正确答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第9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第10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D
解析:
如果受损财产仍能通过修理恢复原状,则应当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请求折价赔偿,冯某要求文某赔新车于法无据,A项排除。冯某的轿车和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畴。B项错误,D项正确。关于C项,《民法通则》仅对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的财产损害则不适用此种责任承担方式,C于法无据,亦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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