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规定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无效
我国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未明确规定
我国明确规定规避我国与外国的强行性法律的行为无效
我国对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没有明确规定
第1题:
在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上,晚近一些国家新颁布的国际私法往往仅仅规定规避国内法无效。()
第2题: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3题:
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第4题:
关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在我国国内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第5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第6题: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有关附加条款效力的规定是附加条款()。
A.效力低于基本条款效力
B.无效
C.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效力 正确的
D.效力等于基本条款效力
第7题:
甲和乙是堂兄妹,居住在杭州,为逃避我国法律禁止有关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国结婚,然后又回到杭州居住。关于甲和乙前往另一国结婚的行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该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B.该行为通过改变婚姻缔结地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C.该行为规避的是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该行为发生适用外国法的的效力
【考点】法律规避
【解析】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些连结因素以避免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本国或外国实体法,从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的行为应包括以下条件:(1)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规避法律;(2)从规避的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即适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ABC项都正确。《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和乙规避我国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D项错误。
第8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第9题:
第10题: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制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