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

题目
单选题
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A

B

不能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欠乙货款30万元,与乙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20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要交登记费,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半年后,乙感到将车放在院里存放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其债权。

问:

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正确答案:

第2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第3题:

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BC

第4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所以,选择D项。

第5题: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l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6题:

甲的汽车一辆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5万元,但到期甲不能还债,甲乙协商,以汽车作价15万给乙,这属于担保法中的流质。()


参考答案:错

第7题: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予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

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
14.【答案】A 【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侨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 ,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已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

第8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

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BC
57.答案:B、C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穆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9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

A、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

B、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可以在转让债权时抵押权随之转让

D、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