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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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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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参考答案:

概念: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2题: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B.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C.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D.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3题: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B.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C.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D.交通肇事“因逃选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D
64.答案:A、B、D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第4题:

甲驾驶重型卡车在一建筑工地入口处因疏于观察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后劳动的乙的大腿压断,甲见四周无人,便将乙拖至无人处后驾车逃逸,乙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甲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 B、过失致人死亡罪
  • C、故意杀人罪
  • D、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第5题:

交通肇事罪按照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分为()

A.普通肇事

B.肇事逃逸

C.逃逸致人死亡

D.酒驾重罚


参考答案:A, B, C

第6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参考答案:

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要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可构成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界限:首先应当查明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依据。
合法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2、虽未经著名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作为
3、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
其次,应录划清本罪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同时,应当掌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


第7题: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A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8题: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参考答案: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当侵犯的对象者是交通工具时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交通工具侵犯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第9题:

李某交通肇事后,其单位领导张某指使李某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李某、张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第10题: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正确答案: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拘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独立犯罪的,如一般殴打等就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并加以关押、禁闭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绑架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收买拐卖的妇妇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即应实行数罚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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