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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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参考答案:D

第2题:

对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理解正确的是()

  •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 B、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 C、太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
  • D、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范围会逐步扩大

正确答案:A,B,D

第3题:

简述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参考答案:

(1)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制度。
(2)保护耕地质量。
(3)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
(4)保护森林资源。
(5)保护草原资源。
(6)保护渔业资源。
(7)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8)保护农业环境


第4题:

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正确答案: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但是,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又使其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具有一切法律关系共有的特征,即其直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它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介物。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权利义务的内容,客体所涉及的对象都同这一特征有关。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制约。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更主要是还要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具体表现在,,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可以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确立.由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有平等的关系,也有不平等的关系。

第5题:

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性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

  • A、主体
  • B、客体
  • C、目标
  • D、内容

正确答案:B

第6题: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正确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使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是个中介物,离开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最后,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第7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

  • A、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B、人与物的关系
  • C、人与自然的关系
  • D、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

正确答案:A

第8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是()。

A、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

C、法律事实的出现

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

E、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的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参考答案:AC

第9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10题:

如何理解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正确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作为客体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的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引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光照、风力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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