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题目
问答题
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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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参考答案: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
(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第2题: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由条件、模式、后果组成。条件(或称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B 

第3题:

宪法的直接适用是指()。

A、立法行为

B、具体宪法行为

C、透过法律的适用而适用

D、以宪法原理解释法律规范而适用


答案:A

第4题:

试论在我国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正确答案: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有:
1.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基本理念亦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志,包括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方面。具体而言: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第5题: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 A、宪法制定
  • B、宪法实施
  • C、宪法监督
  • D、宪法修改
  • E、宪法解释
  • F、宪法适用

正确答案:A,D,E

第6题:

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参考答案: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第7题: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A.宪法制定
B.宪法实施
C.宪法监督
D.宪法修改
E.宪法解释
F.宪法适用

答案:A,D,E
解析:

第8题:

试论公民的参政权及其宪法地位。


参考答案:

(1)公民的参政权又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性质受到民主制度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必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在第35条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大多为实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因此,在宪法学中,政治权利又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序意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为实现其他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基本权利。


第9题:

试论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


正确答案: 雅典宪法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发展起来的:1.提秀斯改革;2.德古拉立法;3.梭伦改革;4克里斯提尼立法;5.阿菲艾尔特改革;6.伯里克里立法。

第10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正确答案: 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