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上书”导致哪位皇帝废除肉刑?()

题目
单选题
“缇萦上书”导致哪位皇帝废除肉刑?()
A

汉武帝

B

汉文帝

C

汉献帝

D

汉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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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是 ( )
A

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B

房屋在出租后出卖给第三人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C

房屋在出租后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D

房屋出租后因房屋所有人死亡将房屋遗赠给第三人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第2题:

问答题
简述票据的性质和特点

正确答案: 票据是流通证券,同时又是债权证券。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有权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出票人、承兑任或前手背书人起诉;
(3)票据经转让后,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因其前手对票据的权利有缺陷而受到影响。
解析: 暂无解析

第3题:

多选题
政治参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A

有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B

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C

有助于促进政治民主发展

D

有助于经济发展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第4题:

问答题
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正确答案: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单选题
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下列哪一种效力?()
A

强制执行效力

B

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修改的效力

C

不具有法律效力

D

有准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第6题:

名词解释题
斡旋

正确答案: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解析: 暂无解析

第7题:

单选题
“虽有很好的工农群众,若没有相当力量的正式武装,便决然不能造成割据局面,更不能造成长期的和日益发展的割据局面。”这句话表明()
A

要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

B

要以武装斗争为主要斗争形式

C

要以农村根据地为战略阵地

D

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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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多选题
康有为撰写《新学伪经考》之目的主要有()
A

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

B

信而好古,陶冶性情

C

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

D

为变法维新扫除障碍

E

维护封建正统思想


正确答案: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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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多选题
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这六条基本原则()
A

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务实,既构成有机整体又各具丰富内涵

B

深刻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C

指明了应当遵照什么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什么原则统筹全局、根据什么要求推进发展、运用什么方式保证和谐

D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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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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