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司法独立?为何需要司法独立?如何才能做到司法独立?

题目
问答题
什么叫做司法独立?为何需要司法独立?如何才能做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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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参考答案: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约;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第2题:

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


正确答案: 1、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和重要表现。普遍认为,司法即审判。因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而在一个更广的意义上讲,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
2、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界定为8各方面:独立于国家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嗜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3、其内涵总结为六方面:
第一,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
第二,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第三,唯一能对法官的法律观点施加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机关是上诉法院;
第四,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坚持独立;
第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作出的行为免受民事起诉;
第六,陪审团、陪审员独立。
4、西方为保护司法独立,在整个政治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三权分立”,同时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在各个方面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而中国的司法独立走过十分曲折的历程,但是始终没有放弃。
5、司法独立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本身并不具有阶级性,而是法制的内在要义。

第3题:

简述司法独立的含义。


参考答案:(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
(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
(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4题:

司法独立


正确答案: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对案件从事审判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外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5题:

司法独立原则


正确答案: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6题:

司法的原则包括:法治、平等、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对

第7题:

什么叫做司法独立?为何需要司法独立?如何才能做到司法独立?


正确答案: 1、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为基础,其基本内容包括: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相对独立;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势力干涉;法官职业化等。
2、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原则作为西方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以及实现宪政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性。
(2)司法独立包含有合理的技术成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本质性要求,对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可缺少的。
3、司法独立不只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安排。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或司法。职能的独立,围绕这一核心,司法独立在体制上需要以下要素的保障。
(1)司法机关整体的对外独立,这是指司法机关无论在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2)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这是指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只存在相互独立的审级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3)法官独立,这包括裁判独立和身份独立。因此大都有法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制度以及法官终身制;选举产生的法官必须向选民负责,是不可能独立的。

第8题:

试论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参考答案:

(1)司法独立原则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理念。
(2)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其历史根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
(4)香港法院的设置及法官的任免等制度体现司法独立原则。


第9题:

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原则主要包括()

  • A、司法独立
  • B、审判独立
  • C、法官独立
  • D、行政独立
  • E、立法独立

正确答案:A,B,C

第10题:

如何看待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


正确答案: 积极意义:“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逐渐发展,为统治阶级所推崇并最终得以确立。为此,“司法独立”原则有其自身积极的一面。首先,“司法独立”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为反抗封建专制斗争的一个有力武器。它反对封建地主阶级个人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它要求民主与自由、主张通过司法裁决不受来自行政权或立法权的干预,而保障人民的自由。“司法部门既不像立法部门那样掌握钱包,也不像行政部门掌握刀剑。因此,只要司法部门保持独立,不为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所控制,就能成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可靠保障。” 其次,“司法独立”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权力平衡的一项重要政治准则,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定。再次,在普通民事层面,也就是在裁决普通的民事、经济等纠纷时,法院很大程度上会遵循“司法独立”原则行使司法权,基本能做到客观、公正,使得裁决结果能为诉讼各方所接受。
局限性:
1、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2、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3、法律本身的制约。
4、律师制度对司法权的制约。
5、舆论对司法权的制约。
6、自身阶级性对司法权的制约。
因此,西方的司法独立也是相对而言的,它从立法到法官的任免,再到案件裁决的整个过程,无处不体现出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原则既有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又在现实中适应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状况。但同时,“司法独立”原则又有它自身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特别是在裁决那些涉及政治斗争或者触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案件时,尽管“司法独立”原则会给司法权这个政治“平衡器”披上华丽的外衣,但它的阶级属性也就暴露无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