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的,应当由()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2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可以不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3题:
如何正确理解与运用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4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题: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何理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2005年10月1日《决定》施行后,按《决定》的规定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体制。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1.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2.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调整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1.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2.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3.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6题: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和()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第7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
中立性(第三方地位):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的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去开展鉴定工作,尽可能地保证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组织;其性质有:准司法性(性质定位)、公益性、中立性、事业性。
第8题:
论述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第9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第10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合法原则?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主体制作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具有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必须有效,否则不具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制作,否则不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