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第2题: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
A.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B.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件人办法的可靠性
D.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3题: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第4题: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996年通过,在这份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5题:
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第6题:
数据电文形式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上的证据力是不成问题的。
第7题:
第8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9题: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不予考虑的因素是()。
第10题: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