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解
法院裁定和解
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
第1题:
关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的特点,以下论述错误的是( )。
A.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整顿是和解的前提,和解是整顿成立的结果,没有整顿程序,就没有和解协议生效
B.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C.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D.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2题:
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包括( )。
A.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B.和解的成立必须经法院的裁定许可
C.经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D.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
E.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破产宣告
第3题:
以下关于我国和解与整顿程序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
B.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C.破产程序只有在整顿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D.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第4题:
关于和解与整顿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整顿是和解的前提,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
B.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C.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D.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第5题:
A、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
B、和解程序必须受法院的监督
C、和解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D、和解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第6题: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为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下列关于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比较,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申请的主体不同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C.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D.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重整程序 |
和解程序 | |||
申请的主体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 | ||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
重整程序 |
和解程序 |
|||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 |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第7题:
A、正常运行时数据采集处理程序
B、操作系统
C、编译和解释程序
D、机器本身故障诊断程序
第8题:
下列关于和解与整顿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
B.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C.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D.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和解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E.和解与整顿由人民法院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第9题:
以下关于我国和解与整顿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
B.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C.破产程序只有在整顿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D.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