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题目
多选题
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A

债务人单独

B

保证人单独

C

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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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人甲的朋友丙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丙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乙发生了纠纷。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

A.应当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C.应当只列甲为被告

D.应当通知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法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中,债权人只起诉了被保证人,答案应为B。

第2题: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BCD
BCD。《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因此B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的规定,不管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

第3题:

信用社作为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诉讼时,借款人的诉讼地位是()

A.被告

B.共同被告

C.第三人

D.不是以上选择


参考答案:C

第4题:

第 55 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责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第5题:

下列关于担保合同的诉讼,表达错误的是( )。

A.一般保证的债仅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C.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可以仅起诉担保人


正确答案:D

第6题:

下列关于担保合同的诉讼,表述错误的是( )。

A.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C.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可以仅起诉担保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合同的性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7题: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

A、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C、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D、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参考答案:AB
答案说明: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8题:

张强到吉林出差,在宾馆住宿。当晚其洗澡时,有窃贼溜进其房间实施盗窃,被张强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张强的脸打伤后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强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

B.若张强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

C.张强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而造成窃贼进入,那么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以其对张强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一起对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因此。AB两项正确,C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

第9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 )参加诉讼。

A.共同被告

B.第三人

C.诉讼参加人

D.证人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甲某到外地出差,在友谊宾馆住宿。当晚睡觉的时候,有窃贼溜进其房屋实施盗窃,被甲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甲的面部打伤后跳窗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友谊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
B:若甲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
C:甲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窃贼乘虚而入,那么友谊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考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友谊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此A\B两项正确,C项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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