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60%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依据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A、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B、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C、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D、上市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4题: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第5题: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6题:
第7题: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8题:
第9题: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10题:
证监会和银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