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不正确的论述是(  )。

题目
单选题
对宪法不正确的论述是(  )。
A

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B

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C

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D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参考答案: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
(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第2题: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

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第3题:

以下关于宪法特征的论述正确的有()

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宪法是国家的普通法

C.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正确答案是:ACD

第4题:

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不正确的是()。

  • A、《宪法》对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 B、《宪法》对华侨有效
  • C、《宪法》对归侨有效
  • D、《宪法》对有中国国籍人有效

正确答案:A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对宪法渊源的论述错误的有、()
A、宪法典是各国所共同拥有的宪法渊源
B、宪法性法律具有与宪法典同样的效力
C、在有些国家,一些著名宪法学家的学说也可能成为该国的宪法渊源
D、在当今世界,国际条约是各国宪法当然的渊源

答案:A,B,D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


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


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


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第6题:

试论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参考答案: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要点:
(1)宪法的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
(2)宪法的效力有别于普通法律。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别于普通法律。


第7题:

论述宪法对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


参考答案: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政治与经济是密切相关的。具体来说,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宪法通过建立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来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能否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一个国家能否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第二,宪法通过确定经济所有制形式影响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己的经济所有制形式,但在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有“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之类的规定,这就表明他们的宪法确认了私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第三,宪法通过确定经济管理体制影响经济的发展。早期资本主义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尽量避免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宪法上对经济的规定也很有限。社会主义更是通过变私有制为公有制这一方式以图彻底摆脱资本主义的痼疾。


第8题:

下列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

C.阶级力量对比的量的变化只能产生宪法形式上的改变

D.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也对宪法的本质产生一定影响


B.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

 

第9题:

论述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正确答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范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有人将宪法称作“政治法”是很有道理的。也正因为如此,宪法才成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来说,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宪法使政治斗争规则化在宪法产生以前,人类社会的权力斗争,尤其最高国家权力的斗争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只要能够取得国家权力,权力角逐者可以采用任何手段。这给整个国家带来极大的灾难,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广大人民都苦不堪言。宪法确立一种规则,力图使权力斗争能够在和平的条件下公平进行。在理论上遵循人民主权原则,人民通过宪法委托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所授予的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在实践上,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国家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来具体管理国家。总之,所有这些制度都是确保政治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第二、宪法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合理化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分工不合理,君主拥有国家最终和最高的绝对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即使犯了错误也不用承担责任,也根本没有办法追究责任。在民主宪政制度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国家权力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产生的,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权力行使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宪法使政治发展稳定化政治是不依人的意志向前发展的,但政治发展必须以政治稳定为前提。政治制度的重要目标便是实现政治稳定。因为政治稳定是决定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一个国家实现其它目标,如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一个国家的政治能否稳定,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权力,尤其中央权力的授予、行使、移转能否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近现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它是伴随君主专制衰亡而走向历史舞台的。宪法的诞生为政治提供了一个新型的稳定机制。为了实现政治稳定,就必须适应人类的这些观念,建立民主宪政体制以确保政治秩序的持久稳定。

第10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正确答案: 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