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张悦与李雪2009年5月12日,到方圆公司开展税务检查,获取如下资料: 资料一:2007年方圆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题目
单选题
税务稽查局张悦与李雪2009年5月12日,到方圆公司开展税务检查,获取如下资料: 资料一:2007年方圆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正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属非关联方),价款936000元(含增值税)。2008年正大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议,正大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转为方圆公司对正大公司的投资。正大公司转让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0元,市价为340000元(不含增值税);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交易税费略),股票市价为每股5元。正大公司没有对转让的产品计提减值准备,方圆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方圆公司和正大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其他相关税费略。 资料二:2006年方圆公司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共计发生支出90万元,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每年已经摊销金额为30万元,经检查实际的使用期间为5年。 如果企业不是恶意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税法对折旧摊销年限的调整,而影响的税款,应当()。
A

补税、加收滞纳金

B

补税、加收利息

C

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D

补税、不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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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TSE}问题:

{TS}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稽查局收缴丰华公司空白发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 )。

A.执行罚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许可的撤销

E.间接行政强制


正确答案:AE

[答案]:A, E
[解析]:
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第2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稽查局收缴丰华公司空白发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  )。
A、执行罚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许可的撤销
E、间接行政强制

答案:A,E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3题:

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正确答案:ACD

第4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有(  )。
A、丰华公司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B、稽查局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C、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D、撤回复议申请是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答案:A,D,E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5题:

(2011年)2009年6月,渡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
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有(  )。

A.丰华公司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B.稽查局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C.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D.撤回复议申请是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经渡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的情况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第6题:

案情:
2013年,罗贡机械加工部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罗贡加工部按照图纸为方圆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罗贡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方圆公司。加工部到方圆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吉祥设备公司在与方圆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吉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吉祥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方圆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圆公司与吉祥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1)罗贡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方圆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吉祥公司为方圆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吉祥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罗贡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
(2)吉祥公司认为,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丁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吉祥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罗贡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票据法原理。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和法律依据可知,罗贡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即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应当依法获得报酬30000元,后来在追讨报酬的过程中,吉祥公司自愿开具票据的行为应为主动代偿行为。虽然吉祥公司与罗贡公司之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吉祥公司开具受票人为罗贡公司的票据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有效的前提下,依据票据的无因性规则,该出票行为即在吉祥公司和罗贡公司之间建立了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吉祥公司主张,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现罗贡持有吉祥公司合法开具的票据,即有权依据票面文义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至于吉祥公司内部的情形如何,与有效成立的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并无关联。

第7题:

(2011年)2009年6月,渡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
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终止。选项A、E属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导致税务行政复议中止。

第8题:

S市税务稽查局对本市的P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可能将产品运往外地销售而不走账,不做销售处理,经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帐,有一外地客户的应收款内容不明,怀疑是货款,为查明事实,稽查局到S市码头查询给公司的货运情况,码头以难以查找为理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检查。请问:税务机关可否到码头查询P公司的有关情况?到码头查询时应出示哪些必备的手续。


参考答案:税务机关可以到S市的码头查询有关的情况。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察权,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9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C,D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10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稽查局作出《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答案:D,E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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