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第1题:
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
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题:
请你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行评述。
1、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2、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3、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4、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了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补偿原则。
第3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
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第二部婚姻法的时间是()
第5题:
第6题:
试述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重要规定:
①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②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④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对原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⑤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第7题:
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至今,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对大部分内容又进行了()
A、一次修正
B、二次修正
C、三次修正
D、四次修正
第8题:
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间选择其一。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开始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和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奖章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第9题:
第10题:
2001年的婚姻法是对第二部婚姻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