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市国税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向()。

题目
单选题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向()。
A

起诉

B

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C

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D

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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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崔某对某市国税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提出复议申请。

A.市政府

B.上级国家税务局

C.市法院

D.市监察部门


参考答案:B

第2题:

如果A公司对市国税局处以罚款的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是:

A.市国税局

B.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C.市国税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D.市国税局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第3题:

区国税局决定对某化工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给予50000元罚款的处罚。该企业认为罚款过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经复议审理,决定将罚款变更为30000元。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法院经审理认为,30000元的罚款处罚也过重,显失公正。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

A.只能判决撤销区国税局的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B.只能判决撤销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的决定,责令区国税局作出处罚决定

C.只能判决撤销市国税局的决定,但不得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D.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正确答案:D

第4题:

2006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采取两套账(主管国税机关曾就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薄下达过《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共计偷税32,000元。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32,000元,并处以罚款32,000元。但没有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谈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市国税局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该公司只可以先申请复议
B. 该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肯定缺乏法律依据
D. 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必缺乏法律依据

答案:B,D
解析:
解题指导: 答案为BD。

第5题:

纳税人李某对市国税局-分局所做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省国税局

B.市国税局

C.市人民法院

D.市国税局-分局


正确答案:B
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局的上级即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第6题:

某企业对某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市人民政府

B、省国税局

C、省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或省国税局


参考答案:B

第7题:

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该公司只可以先申请复议

B.该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肯定缺乏法律依据

D.市国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必缺乏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BD

第8题:

中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偷税被某市国税局作出了行政处罚,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向哪级机关提起申请复议。( )

A.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市人民政府

C.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和市人民政府

D.不可以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省乙市国税局对偷税的企业丙处以罚款,如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A.应当向乙市人民政府

B.可以甲省人民政府

C.可以向乙市国税局

D.应当向甲省国税局


正确答案:D
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丙应当向甲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企业对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征税1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
C: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征税15万元的决定
D: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和征税15万元的决定

答案:B,C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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