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不当得利

题目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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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不当得利 名词解释


参考答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第2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人之间发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3题:

非给付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

非给付不当得利,或基于行为,或基于特定事件,或基于法律规定,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依其事由,分别判断,从而确定受益人是否得保有其所受利益.


第4题:

关于不当得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当得利是一种物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B.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C.甲明知乙返还的欠款是其盗窃所得,仍然接受,甲收到的还款属于不当得利
D.甲投资建造电影院,旁边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A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不当得利适用诉讼时效。故错误,排除;
B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故正确,当选;
C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甲乙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取得这部分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错误,排除;
D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虽然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但是甲并未受到损失,故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择B项。

第5题:

关于不当得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当得利是发生债权的原因之一

B.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C.损失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偿付由此造成的必要费用

D.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正确答案:C

第6题:

列无合法依据所获利益中,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有()。

A、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然支付其生父母的生活费而又主张不当得利的

B、因赌博给付他方财物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C、履行未到期的债务,丧失期限利益而主张不当得利的

D、付款方多支付供货方货款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是债的发生根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8题:

简述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第9题: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

第10题: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只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一定的联系,即使引起两方面结果的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妨碍不当得利之构成。由此只要受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受益与受损两者的范围不要求相同,两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两者发生的时间也不要求相同,这种种因素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接受利益有无合法的根据,历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统一说主张,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有统一的概念,无论何种不当得利都可纳入这一共同概念的含义中。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基础各异,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   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