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

题目
单选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

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

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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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61 题 张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某日,二人一起喝酒后,张某欲将自己停在某公共停车场的宝马车开回家。王某极力阻止,并站在车的侧前方拉住车门不断劝阻张某。张某不顾劝阻,发动汽车,欲开出停车场,在此过程中,将王某带倒卷入后车轮轧过,致王某当场死亡。开车走出一段路后,张某想起和自己一起的王某,遂开车返回停车场,看到王某已死亡,意识到自己可能闯了祸,遂打电话报警,说自己可能不小心轧死了自己的朋友王某,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出现。张某供述,当时由于急于开车回家,没有注意到在车旁劝阻的王某。经鉴定,张某驾车时属于醉酒状态。则张某的行为:(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有自首情节


正确答案:AD
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张某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有交叉关系,交通肇事罪因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具有特殊性,因此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出现接受处理,构成自首。

第2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D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第3题:

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张某经过

B、只有张某利用王某的不动产给王某造成损害的,王某才能要求张某赔偿

C、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

D、王某的主张合法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张某,男,34岁。王某,女,30岁。张、王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张某教唆王某卖淫“挣钱”。不久,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树林里,由张放风,王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王某50元钱。后来,张某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张某在一宾馆开了302号房间,李某给了王某100元钱,李、王二人到到302号房间发生两性关系。此时,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宾馆服务员赵某打电话到302号房间告诉李、王二人公安机关正在检查,让二人赶紧离开,但未来得及走掉便被民警当场查获。该案中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分别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卖淫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

第5题:

张某和王某结婚5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

A:张某和王某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B:张某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张某或者王某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
D:张某和王某到双方单位批准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形式要件。

第6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D
[考点]无权代理[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知,本题中,张某没有获得王某授予其买卖货物的代理权。其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刘某的货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未经被代理人王某追认前,张某与刘某买卖货物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据此,选项AD正确。
选项8考查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根据《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知,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货物,并非为了王某利益受损失,而是张某自身感到有利可图,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据此,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的货物,并没有导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通过追认使合同有效,获得利益,故张某的行为非不当得利。据此。选项C错误。

第7题:

王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条件是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后来后悔,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不划算。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王某对手机吹毛求疵,惹怒了陈某。陈某拒绝将手机卖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自己不能卖手机给张某了,王某后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B: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消灭条件的合同
C: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手机卖给第三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8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正确答案:D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壬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第9题:

王某因琐事和张某在王某家门前发生口角,王某扬言要找人殴打张某,当王某的姐姐黄某和姐夫李某准备驾车离开王某家时,张某以为黄某和李某就是王某叫来对付自己的人,因此不让车走,王某去拖开张某时双方发生抓扯,相互扯对方头发,派出所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张某和王某仍不松手,李某于是踢了张某一脚,张某仍不放手,并与黄某发生口角,说“你敢打我吗?”黄某又打了张某一巴掌。关于本案作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应以殴打他人处理,并可依法适用调解
  • B、本案中王某因构成结伙殴打他人,依法不适用调解
  • C、王某和李某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 D、王某和黄某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正确答案:A

第10题:

张某是某法院审判员,其妻子王某为某县食品加工厂(集体企业)质检员。2012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A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A妻李某找到同厂好友王某,请求王某让张某帮忙,想办法将A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王某回家后对丈夫张某讲了此事,被张某拒绝。王某很生气,骂张某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张某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王某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张某离婚,张某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多少钱。"王某上班后告知李某,李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万元,又向邻居借了5万元,于当晚送到了张家,张某、王某收下了10万元现金。被告人张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A的案子争取到自己手里,由自己办理,并在提审被告人A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A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李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王某不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张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张某谈话,张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13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退出赃款2万元。请分析王某、张某构成何罪?两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王某与张某的行为都构成了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王某要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A放出来,并收受A妻李某的贿赂时,张某开始不同意,后经王某的劝说、逼迫,张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王某和张某共同收受了李某所送的现金,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已形成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