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

题目
问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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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公司虽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因其没有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故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2)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交付使用,但并未向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出资不实。但并不影响乙公司经登记后成立的效力。所以乙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
(3)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推出乙公司。龙某虽书面表示同意,但甲公司认为其已推出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4)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甲公司和龙某都是乙公司的股东,而且龙某还是乙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以对于占用的120万元龙某只对乙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没有返回义务。
(5)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交纳出资的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和龙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甲公司应但依照约定不足200万元的出资,并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占用公司资产120万元,应依法返还给乙公司,并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第2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公司虽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因其没有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故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2)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推出乙公司,龙某虽书面表示同意,但甲公司认为其已推出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和龙某都是乙公司的股东,而且龙某还是乙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以对于占用的120万元龙某只对乙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没有返回义务。
(4)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和龙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甲公司应但依照约定不足200万元的出资,并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占用公司资产120万元,应依法返还给乙公司,并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第3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l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l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4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5题: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C

第6题:

六、(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与赵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赵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赵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赵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50万元。另查明,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赵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赵某占用,赵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赵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放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履行什么手续?(2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是什么?(2分)甲应承担什么责任?(2分)

2.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的抵押担保,该行为是否有效?(2分)为什么?(3分)

3.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其行为性质如何?(3分)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2分)

4.赵某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此观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分)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2分)

5.乙公司、甲公司和赵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2分)


正确答案:
六、【答案要点】
1.甲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
低估作价。
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属于未按期出资。甲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赵菜承担违约责任。
2.有效,因该土地使用权尚在甲公司名下。
3.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已知的条件看,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没有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可以延期
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
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
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但并没有说是补充侦查的建议还是延期审理的建
议,所以,应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是,1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不应再继续审理,所以程序有错误。
4.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而不应继续裁判,理由见第3题要点分析。

第7题: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答案:A,B,C,D
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C不合法。而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所以A、B、C、D项出资都不合法。

第8题: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的某房产价5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C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9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第10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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