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的印制
财政票据的领购
财政票据的发放
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1题: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2题: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3题:
财政票据的形式包括()。
第4题: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5题:
上海市财政票据用票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须出示()。
第6题: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7题:
()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第8题: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9题:
财政票据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印制和管理的。
第10题: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