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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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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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第2题:

下列不属于累犯的法律后果的是( )。

A.应当从重处罚
B.不得适用缓刑
C.不得适用假释
D.不得减刑

答案:D
解析: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A项正确,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B项正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项正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3题:

延误期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期间的延误,是指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或指定期间内完成应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的延误可能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即主观上的原因和客观上的原因。因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延误,均属于主观上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将丧失该项诉讼的机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地震、水灾、交通事故或生病等正当理由造成的延误,均属于客观上的原因,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第4题:

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5题:

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赔偿损失;
(3)停产整顿;
(4)罚款;
(5)吊销营业执照;
(6)追究刑事责任。

第6题:

关于缓刑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缓刑的考验期限应该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缓刑考验期满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D.仅仅只有累犯不适用缓刑


正确答案:ABC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A选项正确。《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C正确。《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D选项错误。

第7题:

(2006年真题)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答案:
解析:
(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首先,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其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第8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第9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法律后果:
(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

第10题:

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分为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
①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就成为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如果被代理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