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因怀疑李某有偷带商品的行为而对其随身背包进行搜查,在这一过程中超市侵犯了李某的 ( )

题目
单选题
超市因怀疑李某有偷带商品的行为而对其随身背包进行搜查,在这一过程中超市侵犯了李某的 ( )
A

人格尊严

B

人身安全

C

财产安全

D

人身自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林某到鑫泽超市购买日用品,看了几张VCD,觉得不是很满意,就放下了。在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林某拿了VCD而没有结账,拦住林某并强行对林某搜身,并打开林某的包进行检查,但是并没有发现VCD,于是保安人员向林某道歉并解释说,商店有规定,为了确保超市不丢东西,保安必须对有偷窃嫌疑的人员进行搜查,而且在商场门口也贴了告示。林某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于是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1)超市侵犯了林某的什么权利?

(2)林某可否向超市主张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超市因为怀疑就强行对林某进行搜身,并强行检查其包,是对其人格权的侵犯。
保安认为超市已经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自己这一权利,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超市尽管以告示的方式赋予了保安搜身的权利,但该告示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市没有权利搜查林某。综上所知,该超市侵犯了林某获得尊重的权利。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林某可以对该超市主张损失赔偿。

第2题:

超市保安怀疑李某盗取超市货物,将其带至办公室,对其进行搜身,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A.所有权

B.人身权利

C.财产权利

D.知识产权


参考答案:B

第3题:

在没有录像设备的商场、超市,如果工作人员怀疑顾客偷拿了货物,可以搜查顾客的背包。( )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李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李某盗窃财物,强行将李某带到值班室进行全身搜查,结果一无所获。超市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

A.平等权

B.人身自由权

C.社会经济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B
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因此,本题选B。

第5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 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届满不再继续经营;⑦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第6题:

李某到市中心的日光商场欲购买商品,在二楼化妆品专柜前,李某让营业员赵某、钱某、孙某拿出几种化妆品进行挑选。因对商品不太满意,李某未购买即离开此柜台,到其他柜台购买。营业员赵某、钱某在收化妆品时,认为少了一盒,怀疑李某拿走了,就在商场内找到李某,当众指责他偷了化妆品。李某否认,并要求见其经理。赵某就将李某带到经理办公室。经理说:“你有没有拿化妆品?”李某说:“没有。”经理要求进行搜身,李某表示不同意。

这时,有很多人围在经理办公室门口围观。经理说:“我们商场有规定,如果我们怀疑有人偷东西的话,就要对他进行搜查。这个规定我们已经贴在商场门口了。”李某仍然拒绝对其进行搜身。经理表示,如果不让搜身,就不放李某走。李某没办法,只好把随身所带的小包和外衣让商场搜查。商场的人没有搜出什么东西来,只好让李某离开。

李某走出经理办公室的时候,很多人对其指指点点,李某也无法忍受众人异样的眼光,并且对刚才脱下外衣让人搜查的情景感到屈辱。于是,李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日光商场的责任。

请问:(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什么权利?为什么?

(2)日光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日光商场违反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要挟,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其进行搜身,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维护尊严权。
(2)日光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7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称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产生纠纷,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一不胜任工作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施劳务派遣的单位,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包括:(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①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②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③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第8题:

超市保安吴某怀疑某顾客盗窃超市物品,对其进行搜身。( )对吴某应当按照非法搜查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超市和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⑦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第10题:

某超市保安员甲怀疑王某偷盗超市化妆品,遂对其进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保安员甲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其因怀疑王某偷窃超市化妆品而对王某搜身,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以超市为侵权行为人,所以本题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有全面的掌握,特别应注意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定等问题。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