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长任主席,其他学校领导任委员,近日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宣布集体退出高校学术委员会,你怎么看?

题目
问答题
目前高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长任主席,其他学校领导任委员,近日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宣布集体退出高校学术委员会,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华中师范大学校领导近日做出一项决定:集体退出该校学术委员会,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剥离。学校声明:这是为了使学校管理更加精细化。此举旨在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适当剥离,保持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是一项非常有创意的举动。
(2)这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质性表现,这样的举措对于目前大学行政和学术氛围都有好处。一方面,可以使大学行政命令精细化,更准确的予以执行,避免干预过度或者干预不够的局面出现;另一方面,可以还以学术权力自身的独立性,保护学术氛围的纯洁性。
(3)但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让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们真正拥有独立的学术权威和作为一名学者的威严,要还给大学校园其真正的大学精神,仅仅靠高校领导退出高校学术委员会是不够的。应该首先从根本上给予学术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并且将学术与权力、利益分离,保护学术的纯粹性;其次,根本上保护无权利学者的实际权利,对于人事安排、财务花销、教师福利、考核标准、奖励制度、人才引进、基建后勤之类大学最核心的事务,不能仅仅依靠校行政会议决定,而应该给予学者充分的发言权。
(4)相信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我们在逐步的努力中一定会回归大学独立精神的必由之路上做出成绩。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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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现行高校领导机制是( )。

A.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教授委员会负责制

答案:C
解析:

第2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第3题:

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对高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结果应报()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A、市级学术委员会
  • B、国家学术委员会
  • C、学校学术委员会
  • D、省级学位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第5题: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是( )。

A.校长办公会
B.校党政联席会
C.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D.校学术委员会

答案:D
解析:

第6题:

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答案:错
解析: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第7题:

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财务总监任主席。


答案:错
解析:
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

第8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第9题:

()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 A、学术委员会
  • B、伦理委员会
  • C、理论委员会
  • D、学科委员会

正确答案:A

第10题:

《高等教育法》对高校领导体制内涵的规定,包括()。

  • A、党委集体领导
  • B、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C、校长负责
  • D、民主管理和监督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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