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杀丙。乙在实施杀丙行为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本案中,(  )。

题目
甲教唆乙杀丙。乙在实施杀丙行为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本案中,(  )。
A.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B.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
C.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之责
D.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乙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结果乙口头允诺,但实际汉是去丙家盗窃了一台彩电,则甲不构成教唆犯

B甲乙共同约定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得逞之后,甲临时起意,向乙使了个眼色,乙心领神会放了把火毁灭现场,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则甲构成放火罪的教唆犯

C.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还在犹豫之间,乙见状给甲打气,鼓励甲实施行为,结果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则乙构成教唆犯

D.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还在犹豫之间,乙对甲说:“杀人要掉脑袋的,还不如去抢。”乙听从了甲的意见,对丙实施了抢劫。乙构成教唆犯


正确答案:BD
64.答案:B、D.考点:教唆犯讲解:关于A项,教唆此罪实施彼罪的,属于教唆未遂,所以A项不当选。关于B项。涉及的考点是教唆行为的方式。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颜色、做手势)。所以8项当选。关于C项和D项。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只能成立帮助犯。但是,在某人有犯此罪的决意,教唆犯唆使该人实施彼罪时,仍成立彼罪的教唆犯。所以,D项当选。

第2题:

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正确答案:B
6.【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解析】 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因此该共同犯罪属复杂共同犯罪.A项正确,故意杀人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即不是必须表现为共同犯罪的犯罪.因此,B项错误.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故C.项正确.,丙是帮助犯,帮助犯一般认定为从犯,故D'项正确;

第3题:

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必要共同犯罪是相对于任意共同犯罪而言的,两者的分类标准是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特殊的共同犯罪是相对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两者的分类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划分的,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的分类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根据题干的表述,甲乙丙是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实行犯罪行为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详解】A选项中,虽然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在此之前乙已有杀害其妻的故意,甲的行为并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的说法正确。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B选项中,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恐吓丙的行为,在丙交付财物时,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中途加入帮助乙取得财物,甲、乙是承继的共犯,即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乙、丙斗殴的地点在五金店门口,乙花钱买锤子,甲目击乙、丙斗殴,且已充分意识到乙购买锤子的目的在于伤害他人,在此情况下仍将锤子卖给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所以C错误。间接正犯通过操纵他人实施犯罪,本人并不亲自实施危害行为。但是D选项中甲并无成立贿赂罪的主体身份,而且甲要求乙接受贿赂而被拒绝,是由甲擅自做主接受贿赂,乙并非甲操纵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甲不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第5题:

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解析: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同犯罪形态。本案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有明确分工,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形态。故意杀人罪是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此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B选项说法错误。在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以分工为次要标准。本案中以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C选项说法正确。丙作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为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

第6题:

甲教唆乙杀丙,被乙当场拒绝。甲()。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教唆犯

C.属于犯罪中止

D.成立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教唆乙杀丙。乙在实施杀丙行为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本案中,(  )。
A.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B.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
C.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之责
D.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乙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答案:D
解析:
【精解】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时,对于涉及犯罪中止的应特别注意。犯罪中止具有人身依附性,只能适用于实施中止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中止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所以,甲自动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但乙没有实施中止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故选D项。

第8题: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

A.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一枪击中乙,致乙死亡 、

B.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逃避不及而葬身火海

C.公务员甲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锏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D. 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之上的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正确答案:D
5.答案: 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解:关于A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此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持刀欲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并被丙射杀,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因果关系中断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中比较抽象的考点。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此时应该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致乙受伤,但发生了丙放火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乙的死亡系由丙的放火行为所致,从而导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不存在因果关系。故 B项错误。关于C项。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导致丙开枪杀死了乙。这一行为其实与甲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关于D项。同样考查的是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可参考本题、B选项,得出正确结论。本案中的甲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第9题:

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的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并未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完成,故而不是必要共同犯罪,A项错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其中,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罪行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本题中,甲乙丙只是为了杀害文某而临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是为长期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成的稳定犯罪集团,所以不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B项错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共犯形态。根据题干的表述,甲乙丙是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实行犯罪行为的,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C项错误,D项正确

第10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B:乙因妻子有外遇而欲杀妻。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其妻。后乙杀妻,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锤子。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选项A:敲诈勒索罪以获得财物为既遂。故,甲加入时,犯罪尚未结束。因此,甲属于承继的共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故,选项A正确。选项B:由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如果这种教唆行为强化了他人的犯意,那么可以成立帮助犯。甲教唆乙时,乙已经有杀妻之心。因此,甲不能成立教唆犯。故,选项B正确。选项C:店员甲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要素,得出妥当结论。例如,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或者甲只是大体上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甲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反之,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本案恰是这种情况。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例如,甲谎称某物品是藕粉,请乙将其带给外省的丙,乙信以为真,帮其带给了丙。但该物品实为海洛因。此时,甲就是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这是教唆行为,不是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