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题目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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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丙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61条、68条、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第2题:

【资料三】(2011年)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P银行

D.Q银行

下列当事人中,属于该汇票债务人的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Q银行为丙公司办理该汇票贴现时,计算贴现利息的贴现天数是( )。A.28天

B.29天

C.30天

D.31天

下列各项中,属于转让背书行为的是( )。A.甲公司将汇票交付乙公司

B.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C.丙公司持汇票向Q银行办理贴现

D.汇票到期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关于该汇票付款责任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未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B.乙公司应当对Q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Q银行是善意持票人,甲公司不得拒绝付款

D.Q银行遭拒付后,可从丙公司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问题 1 答案解析:A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本题承兑人为甲公司,因此付款人为甲公司。



问题 2 答案解析:ABC
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甲)、承兑人(甲)、背书人(乙、丙)和保证人。

问题 3 答案解析:D
根据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本题中,由于是在异地,贴现天数应该再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即9月8日~1O月5日的基础上再加3天,一共是31天。

问题 4 答案解析:BC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本题中,只有乙公司背书行为和丙公司贴现行为都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属于转让背书;选项A是出票行为,并非背书行为;选项D是非转让背书。

问题 5 答案解析:CD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选项A的表述错误,选项C的表述正确;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对Q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4题:

【资料二】

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59~63小题。

59.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P银行

D.Q银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汇票的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本题承兑人为甲公司,因此付款人为甲公司。

第5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转让背书行为的是( )。

A.甲公司将汇票交付乙公司

B.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C.丙公司持汇票向Q银行办理贴现

D.汇票到期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正确答案:BC

第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N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8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中国的某商业银行。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的丙公司。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如果乙公司是为清偿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乙、丙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B.如果丙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C.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D.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票据
【解析】AD项应选,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r-票的内容应包括“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即付款人的付款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只有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才允许记载利息及利率。C项应选,当票据跨越国境流通或当出票人与受票人或背书人或付款人分处不同国家时,该票据则被视为一张国际票据。国际汇票,是指在5个地点(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中,至少有两处地点是分处不同国家且汇票签发地或付款地位于缔约国内。B项应选,汇票遭拒付,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追索。当汇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不仅对背书人,而且对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应注意,这里丧失的仅是“追索权”,其实体求偿权利并未丧失。本题中的中国甲公司为出票人,日本乙公司为受票人也是背书人,中国丙公司为持票人。故应选ABCD。

第9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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