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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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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章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