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7年 6月,甲公司向境外乙公司分配股息折合人民币 1000万元。已知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题目
(2018年)2017年 6月,甲公司向境外乙公司分配股息折合人民币 1000万元。已知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000×10%×50%=50(万元)
B.1000×10%=100(万元)
C.1000×(1-25%)×10%=75(万元)
D.1000×(1-25%)×10%×50%=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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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境内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劵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居民企业乙公司、非居民企业丙公司以及居民李某均持有甲公司股票,其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票24个月,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李某持有甲公司股票8个月。甲公司于2018年1月向股东分配股息。乙公司分得股息30万元,丙公司分得股息10万元,居民李某分得股息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乙公司从甲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
C.丙公司如果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则其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
D.丙公司如果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股息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其取得的股息10万元为免税收入
E.李某从甲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1万元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选项C:丙公司如果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10%=1(万元)。选项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选项E: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20%=0.1(万元)。

第2题:

甲公司2016年度境内应税所得为300万元;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为150万元(人民币,下同),该项所得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0万元。甲公司汇算清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 )万元。

A.42.5
B.70
C.30
D.45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300+150)×25%=112.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300+150)×25%×150÷(300+150)=37.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40万元,只能扣除37.5万元,境内已预缴30万元,则汇总应纳税额=112.5-37.5-30=45(万元)。

第3题:

甲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拥有境外A国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2018年,甲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乙公司当年在A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乙公司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拿出150万元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分得90万元。另外,A国对非居民企业来自该国的股息所得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上述税款已按规定缴纳至A国,不考虑其他事项,则甲公司2018年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万元。

A.250
B.253.38
C.275
D.256.25

答案:A
解析: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90÷(1-20%)×25%=28.13(万元)
境外所得实际已纳税额=90÷(1-20%)×20%+90×10%=31.5(万元)
实际抵免税额为28.13万元,境外所得无需补税。
甲公司2018年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50万元。

第4题:

(2018年)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2):计算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问题(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问题(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 =102.17(万元)
  虽然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但由于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增值税。
  (3)应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由于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因此劳务发生地不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地不在中国,无需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由于支付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第(2)问和第(3)问结合在一起,考核的关键点是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与增值税的境内、境外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
  (4)需要备案的项目有: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种类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设计费没有超过5万美元,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题:

2019年6月,甲公司向境外乙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配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0
B.100
C.75
D.37.5

答案:B
解析: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甲公司)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4)境内的支付人(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100(万元)。

第6题:

2019年6月,甲公司向境外乙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配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0
B.100
C.75
D.37.5

答案:B
解析: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甲公司)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境内的支付人(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100(万元)。

第7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股东,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占乙公司股权比例10%。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8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公允价格为5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 )万元。

A.120
B.180
C.200
D.300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股权转让所得=500-200=300(万元)。

第8题:

我国某居民公司(母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某年母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计算母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解析:
(1)还原来自甲国的税前所得
  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
  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
  (2)还原来自乙国的税前所得
  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
  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

第9题:

2017年 6月,甲公司向境外乙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分配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 已知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000×10%×50%=50(万元)
B.1000×10%=100(万元)
C.1000×(1-25%)×10%=75(万元)
D.1000×(1-25%)×10%×50%=37.5(万元)

答案:B
解析:
( 1)乙公司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①对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②不存在免征股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符合免税条件)。( 2)在源泉扣缴中,股息收入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收入全额× 10%。

第10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持有甲国B公司50%股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2018年B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B公司决定向股东分配2400万元的税后利润,A公司分得1200万元,并按照甲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缴纳了1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实际获得1080万元的股息所得。A公司为进行对B公司的投资,当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为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请说明理由。
  (2)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
  (3)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因为A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超过20%。
  (2)A公司直接缴纳的来自B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为120万元。
  B公司所纳税额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部分=(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1000+0)×2400×50%÷(5000-1000)=30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120+300=420(万元)
  (3)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1080+420-50=1450(万元)
  (4)抵免限额=1450×25%=362.5(万元)
  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合计为42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当年不需要向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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