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在乙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便将该批服务器出质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在乙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便将该批服务器出质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B.即使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也有可能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C.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D.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问题。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乙公司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丙公司善意取得该批机器的质权,甲公司即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故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3~16题: 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 )。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以及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甲虽然保留了挖泥船的所有权,但不得处分该船,而只能在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取回该船。乙公司虽然有权占有、使用挖泥船并获得收益,但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并未取得挖泥船的所有权,故未经甲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船予以转让或者设定抵押、质押。
不过,乙公司将该挖泥船予以出租的,因未威胁到甲公司的船舶所有权,并且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因此,选项C正确。

第2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第3题:

甲贸易公司听说乙灯具公司的灯具十分畅销,甲贸易公司遂向乙灯具公司订购一批节能灯。在缔约时,乙灯具公司告知甲公司,该型号节能灯已经不再生产,仅有的一批全部存放在与甲公司同在一个城市的丙公司的仓库中。甲乙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由甲方提货,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事后也没有约定,则甲公司的提货地点为()。

A.甲贸易公司所在地

B.乙灯具公司的营业地

C.丙公司的仓库

D.由乙方指定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 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1台吊 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 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 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 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 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
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 通知了丙公司
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 仍享有质权
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 吊车享有质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 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 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 项为A。

第5题:

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在乙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便将该批服务器出质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B.即使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也有可能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C.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D.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问题。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乙公司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丙公司善意取得该批机器的质权,甲公司即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故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供货,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将乙公司应支付的50万货款全部转让给丙公司。在该转让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公司出售一批无人机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万元,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因甲公司逾期交付该批机器设备,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80万元,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B.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为80万元
C.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
D.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实际损失,只能主张实际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金标准问题。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未超出实际损失30%,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第8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 75~78 题:

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第 75 题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为( )。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以及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甲虽然保留了挖泥船的所有权,但不得处分该船,而只能在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取回该船。
乙公司虽然有权占有、使用挖泥船并获得收益,但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并未取得挖泥船的所有权,故未经甲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船予以转让或者设定抵押、质押。不过,乙公司将该挖泥船予以出租的,因未威胁到甲公司的船舶所有权,并且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因此,选项C正确。

第9题: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批玉石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现金。对于乙公司享有的该项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批玉石的市价下降,则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追加提供质押物
B.乙公司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可以将该批玉石再质押给丙公司
C.乙公司在质押期间可以不经甲公司的同意而使用该批玉石
D.乙公司自取得对该批玉石的占有之日起取得质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权的问题。依《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不得随意使用质押物,故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乙公司在占有该批玉石时即取得了质权,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
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