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

题目

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处理此案。

  • A、与威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B、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C、易于使威廉获得扶养的法律
  • D、父子协商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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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赵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3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依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3年,不应受理

C.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D.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正确答案:D
【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D项是正确的。

第2题:

美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后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分割财产时应适用()。

A.美国法

B.中国法

C.结婚地法

D.离婚地法


参考答案:A, C

第3题:

王老太太自年轻时丈夫去世后,就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王老太太年老体弱,两个儿子都不愿意尽赡养义务,王老太太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王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王老太太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当:( )。

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

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D
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4题:

陈风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儿子陈亮支付赡养费,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亮每月向陈风支付300元赡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年后,因经常生病,陈风认为300元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又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对陈风的这一诉讼请求,甲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如何处理( )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B.按申请再审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以受理

D.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陈风应与陈亮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第5题: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C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第6题:

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C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第7题:

父母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女儿负责赡养父母,儿子自愿放弃家庭共有的房产,也不再负责父母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过了若干年,父母到法院起诉儿子,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儿子按月给付500元生活费。儿子辩称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性。如果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重新分割家产。此案应如何处理才公平?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自愿放弃家庭共有房产就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法院应支持父母请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第8题:

中国籍孙某20年前送儿子到英国学习,其子毕业后在英国工作、娶妻生子,最后取得了英国国籍,此后再也不理睬父亲。孙某年迈,想得到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孙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此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可能适用英国法

D.该案可能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CD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 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 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 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 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 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故CD两项当选。

第9题:

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5、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共同被告人的地位
2、可以。因为其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可以
4、若王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程序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本身享有,而不能转让或继承。此案中,王英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而应终结执行。

第10题:

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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