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会在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不可以通过普通决议解任()的清算组成员。A、法定产生B、章程指定产生C、选任产生D、法院指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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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当法定情形出现,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时,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30、45B、60、90C、30、60D、45、90
问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问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行为,法律不禁止的是()A、挪用公司资金B、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C、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D、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问题: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B、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必须于()。A、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2次B、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C、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D、2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A、3至13人B、3至19人C、5至13人D、5至19人
问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问题:公司资金筹措管理主要包抱()和()两方面。
问题:期股激励适用于:()A、上市公司B、未上市公司C、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
问题:债权
问题:记名股
问题: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 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问题: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A、生命权B、亲属权C、继承权D、受遗赠权
问题:特别决议
问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简述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的职责和职权。
问题:公司的住所是()A、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B、公司登记管辖地的确定依据C、确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D、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E、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依据